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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管理规定

为确保新补充到我省高等学校的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新补充的教育职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参加岗前培训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应于补充到高校后的一年内完成岗前培训。

第二条 岗前培训的教学内容以原国家教委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础知识。高等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第三条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辅之以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内容,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其中高等教育学28学时,高等教育心理学32学时,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2学时,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含教师礼仪)16学时,专题讲座15学时(其中省情、形势报告4学时,校史、教师管理政策3学时、课堂教学艺术4学时、普通话学习4学时),考试7学时。

第四条 岗前培训结束后实行结业考核。考核以笔试为主,并与学习作业和平时成绩(考勤)相结合。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80%,平时成绩(考勤)20%,6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平时成绩不低于14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高校师资培训发给《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所在单位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培训工作统一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进行,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任务。培训形式主要采取委托部分高校组织所在地区高校的教师岗前培训和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两种。考试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参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统一命题,集中统一考试。

第六条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各培训点主要授课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各培训点对岗前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提供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配备专职班主任1-2人,严格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第七条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培训点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每年10月1日前应按要求将参加培训的教师名单(纸制和电子版)及时报送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各培训点开学时,学员少的学校由学员自己报到;学员在10人以上的学校,需在学员中指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办理集体报到手续,并协助培训点办理培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所有学员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需请假,必须事先请假,提供请假条并加盖所在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公章,病假同时附医院证明。

第十条 免修课程办理见《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免修课程认定及办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请假、缓考、延期,补考、重修等等见《山西省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见《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2004年11月修订

2008年3月第2次修订